发布者:张夏菲|时间:2025年06月04日|632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甲(陈xx)与乙(王xx)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。乙挂靠XX公司(湖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)的名义,从C机构(常德市xx局xxx分局)承接了xxx管理区枯死松树采伐清理施工项目,并将该项目转包给甲。甲组织农民工进行砍伐工作。2023年1月10日和11日,乙向甲出具两张《欠条》,分别载明欠款45000元和109000元,合计154000元,欠条均注明“甲方拨款后续付给甲”。2023年1月20日,XX公司向甲和其他三人分别转账4999元,共计19996元,业务名称为代付工资。甲称这三人系其代发工资的工人,与XX公司无其他业务关系。乙主张已支付19996元,尚欠甲134004元,且付款条件未成就(因C机构未向乙支付工程款),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乙支付案涉款项的前提是收到C机构的拨款,但《欠条》中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不明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,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。因此,乙的抗辩不成立。XX公司向甲等四人转账的19996元应认定为代乙支付的劳务工资,应在欠款中扣除。最终,法院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劳务报酬134004元。案件受理费1690元,由乙负担1471元,甲负担219元。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已付款项的认定。乙主张付款条件为C机构拨款,但欠条中未明确C机构付款的具体方式、时间和比例,导致付款条件不明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一条,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,因此乙的抗辩不被法院认可。此外,XX公司向甲等四人转账的19996元,因XX公司系乙的挂靠单位,且转账时间在乙出具欠条之后,故认定为代乙支付的劳务工资,应在欠款中扣除。
本案凸显了合同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。在劳务合同中,付款条件应当具体明确,包括付款时间、方式、条件等,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。同时,挂靠关系下的付款行为也需谨慎处理,确保资金流向清晰,避免因代付行为引发的争议。对于债权人而言,即使合同中设定了付款条件,若条件约定不明,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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